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统一门业有限公司
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驻马店市统一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依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至2019年12月6日按月息10.875‰计算,2019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6.3125‰计算。已付利息196691.95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朱**祥、张桂杰、李伟、赵金凤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遂平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946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统一门业有限公司、确山今思域门业有限公司、朱**祥、张桂杰、李伟、赵金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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