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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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未到期借款本金216664.40元、拖欠的逾期借款本金767.90元及利息1862.84元、本金罚息2.88元,合计219298.0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上述债务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并在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保全申请费1616元,两项合计3911元(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