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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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232元、利息20846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