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业务合同》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 二、限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还业务费10000元; 三、限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648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806元,合共1689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清远市恒之灵货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