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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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贷款月利率7.65‰计算,自201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贷款利息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贷款月利率7.65‰计算,自201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贷款利息10,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贷款月利率7.65‰计算,自201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贷款利息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3.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负担3,669.20元案件受理费,和570.00元的公告费;由被告***、***、***各负担1,834.60元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