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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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轩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343.45元(已履行)。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003.97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垫付超过费用11206.55元(已垫付34550元-应赔偿23343.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