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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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933.2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933.2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20316.41元; 四、被告丰城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729676.55元,被告***、***、***、***在继承死者陈**彪遗产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负担5000元,由丰城市亿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宏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