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科雨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代偿款152601.67元及损失(以152601.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此案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对被告***2019-2021年度全部应收补贴款优先受偿,以清偿本判决第一至二项被告***、被告***所负债务; 四、被告黑龙江科雨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至二项与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负担1716元。被告黑龙江科雨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负担的1716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