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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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鼎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处修路模板设备2600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鼎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处设备租金2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鼎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