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45620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5418.8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456202.4元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对坐落于明山区地工路41A栋-1层21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号)商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