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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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共计180141.56元(其中,支付原告***174665.79元,返还被告政华公司547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到石门县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4300××××1520账号; 二、被告石门县政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鉴定费损失9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原告***负担969元,被告石门县政华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