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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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带民事赔偿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92号 王某某、李某某、靳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曾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某某家属主动代被执行人靳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的丧葬费24426.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已全部领取,并对其余权益予以放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靳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4执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