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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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由唐红霞自2018年9月2日起每年支付刘盛杰违约金7000元,直至其向刘盛杰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有关部门的手续之日止(唐红霞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支付刘盛杰至2020年9月2日止的违约金14000元,此后违约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次,但违约金累积不得超过141000元); 三、唐红霞继续履行向刘盛杰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有关部门手续的义务; 四、驳回刘盛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唐红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刘盛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