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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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9390元,共计13939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止,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09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