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8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起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78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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