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499900.00元,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9899.41元、罚息389

736.02元、复利155683.67元,以及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及《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的有关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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