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 青岛保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保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莱芜三江经贸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用484616.70元及利息(以484616.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11590元,由被告青岛保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