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油市龙头金属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油市龙头金属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江油市龙头金属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