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86003.93元予岑军超、徐廷天、植土英、岑某怡、岑某静、岑某; 四、驳回岑军超、徐廷天、植土英、岑某怡、岑某静、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91.38元,减半收取为9845.69元(岑军超等六人申请缓交),由岑军超、徐廷天、植土英、岑某怡、岑某静、岑某负担3649.4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负担655元,周章建负担3938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60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0.22元,由周章建负担4820.07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950元,岑军超负担5340.15元。周章建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09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