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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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83800元及罚息(罚息按照每期未偿还款项为基数,自每期应还未还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5.937500%上浮50%计算;本判决宣告提前到期的贷款不再另行支付罚息); 二、原告河北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蒙D×××××(车架号为LFWSRXSJ3HAD31133)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