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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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 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被告***、桂林市龙光铂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02103000092018一手贷0000269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53031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7日,利息为5791.49元、罚息为9.47元、复利为39.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房[登记证号:桂(2020)桂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60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计4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负担204元,被告***负担4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