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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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吉隆明斌鞋料店 惠东县吉隆国豪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东县吉隆国豪鞋厂(经营者:陶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吉隆明斌鞋料店一次性支付货款353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3534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惠东县吉隆国豪鞋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东县吉隆国豪鞋厂负担359元(经营者:陶某1),由原告惠东县吉隆明斌鞋料店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