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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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03.43元、取现手续费1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的利息649.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5.69元;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6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