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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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到期; 二、被告***与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8,319.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截至2017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为18,047.13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与被告***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支付律师费93,538.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10.93元,由被告***与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9,010.93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