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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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定州市永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州市永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成圆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2875243.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7524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51元,由原告天津成圆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951元,由被告定州市永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