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298859号、第17002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有与案涉商标近似标识的“优选五常稻花香米”; 二、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理开支2000元; 三、被告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298859号、第17002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与案涉商标近似标识的“优选五常稻花香米”; 四、被告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27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