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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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9200037468363)于2021年2月28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267831.46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7日的利息为44912.19元、罚息(含复利)为1206.68元,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复利)按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抵押物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1号林海尚都1座1303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