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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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983元。 二、驳回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24元,由原告台安县龙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