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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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丘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