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4日解除”; 二、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381239.5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395295.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德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