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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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宣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汶川联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汶川联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都江堰市宣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 二、被告***、汶川联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宣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9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5300元,由被告***、汶川联盟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