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林花木场2019年11月15日订立的《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健康养生示范基地(培训)一期项目——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林花木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预付工程款127200元,并以1272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0元,由被告***和中山市×××林花木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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