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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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6344.08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9日起至还清本金46344.08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1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