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1民初1614号

原告***,男,**78年6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921895361。

住所地:杞县西区经二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永波。

原告***与被告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飞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俊宏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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