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21民初1614号 原告***,男,**78年6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921895361。 住所地:杞县西区经二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杨永波。 原告***与被告杞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飞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俊宏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