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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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河南省鲁山县永兴磷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鲁山县永兴磷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9日为51425.91元,2019年9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的4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余的60%在被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不能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对被告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中的20万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2元,由被告河南省鲁山县永兴磷化有限公司、鲁山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