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民初397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住***。 负责人:方静,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茹文君 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潘荣荣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