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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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515.59元,核减其已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付4951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1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赔偿***因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556.98元,核减已经垫付的32000元,实际应赔付5755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四、***、***、***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因受害人吴日恒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862.9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6元(***已预交),由***负担123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2000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