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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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振丰家具有限公司 中山市泓泰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泓泰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振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5229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52297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泓泰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山市振丰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元,财产保全费524元,合计16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泓泰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