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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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富弘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的保险理赔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富弘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富弘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