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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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308681.3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17日欠利息8673.82元、罚息263.89元;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即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8880元。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中路9号格林尚坊花园5幢1501房的房地产(易房抵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7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90元,余下的357元由***负担。上述费用,***、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