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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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与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山水原著门面租赁合同》从2020年8月1日起解除”;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59266.67元以及垫付生活垃圾费、物业费、运维服务费、电费等9517.4元,合计168784.07元;***退还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空调押金60000元;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款项共计100697.1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4元(含反诉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合计12418元,由***负担2264元,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154元。因当事人同意径行支付诉讼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情况,由宜宾旭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3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