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一案实施类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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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冀0983执1459号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黄骅市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1)冀0983执1459号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维桂与被执行人王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国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维桂各项损失16788.51元。 现双方约定:2021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王国庆将案件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国庆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51.83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对苏庆波所有的车牌为鲁U×××××牌汽车及王国庆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为黑MV3931奇瑞牌小型汽车的扣押;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庆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为黑MV3931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车辆号牌号码为黑ML1464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现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庆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本案剩余案件款需要长期履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1)冀0983执1459号案件按照终结方式作结案处理。 执行法官 :于勇 主办人:王剑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