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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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大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294.7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大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9346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大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5.38元,由原告中山市大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40.73元,被告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454.65元;保全费3029.2元,由原告中山市大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0.12元,被告广东聚源管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6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