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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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国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源速尔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0日终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将其经营资产(2019豫宛智证内民字第7985号公证书中《物品清单》载明的全部资产)从位于南阳市车站路与红庙路交叉口三杰家和万世综合楼四楼的租赁房屋内搬离。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及设备租赁费共计1056562.50元,并自2018年8月5日起按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下欠的房屋租金14938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8月30日止。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拆除租赁期间安装的游泳池,并恢复因拆除游泳池而影响的房屋结构。 五、驳回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费100元、反诉费37526元,由河南省尚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