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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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23执2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洪林与李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洪林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君给付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海君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洪林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李海君欠申请执行人魏洪林债务款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海君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3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海君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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