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长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长信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从2018年7月11日起以1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茂名长信不锈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担保保险费2700元; 三、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缴,应由被告茂名长信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