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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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保37号 张方国、张学亮: 关于张方国与张学亮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方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324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亮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以3,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并移送予以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1)黔0324民初19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学亮在交通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62×××78内存款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于2021年4月2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