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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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093)、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6-387); 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202085元; 三、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104.3元; 四、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4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和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