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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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恢171号

胡勇、唐友松、唐治才:

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勇欠款2318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本案执行费5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履行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恢1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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