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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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恢171号 胡勇、唐友松、唐治才: 申请执行人胡勇与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勇欠款2318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本案执行费5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友松、唐治才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履行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恢1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