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15民初32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日生,住***。

被告:***,男,土家族,1987年11月**日生,住***。

被告:***,女,土家族,1990年2月**日生,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一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家族,1985年11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11,001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车辆维修费904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资金占用费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人保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29日下午3时许,原告***驾驶贵A×××××号机动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红华新天地门口由美的林城时代往八匹马方向路段行驶时,被被告***驾驶的车号为贵D×××××车辆追尾,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同日经双方协商,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将车辆送往贵州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修理费10400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通远公司支付2000元,被告未支付维修费,原告在10月20日将剩余9040元的修理费委托其同学詹奇向通远公司支付后将车辆取回。

同时查明,被告***所驾驶车牌号为贵D×××××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额为12.2万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一张,金额为10元,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被告人保公司抗辩,1、原告主张的维修费及其他损失已超过2,000元,但被告***只在我司投交交强险且我司已及时履行理赔义务,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保险适用分项限额规定的通知》,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只赔偿2,000元,我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2日将款支付到原告车辆维修的4S店账号内,恳请法院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其诉权。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驾驶车辆受损,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修理,被告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进行赔偿,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维修费用9,040元。被告***虽为事故车辆所有人,但并未实际驾驶、使用该车辆,也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之诉请,原告垫付车辆维修费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1元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主张误工费,原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11月17日的交通费票据一张,该费用产生时间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交通费之诉请,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维修费9,040元及资金占用费1元,共计9,0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负担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懋

书记员刘若琳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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